必要帮助犯之主犯化——以网络涉枪犯罪中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信息”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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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民[1,2] 高凤立 

机构地区:[1]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41 [2]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阜阳23603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80-83,共4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11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卓越法律人才"阶段性成果(279)

摘  要: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关 键 词:必要帮助犯 主犯 从犯 共同犯罪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网络涉枪犯罪 

分 类 号:DF62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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