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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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宣刚[1] 王庆国[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2]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2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45-51,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12FXB005);安徽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项目(SRC20133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关 键 词:P2P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犯罪 洗钱罪 共犯 罪数 

分 类 号:C912[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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