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正义论思想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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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江波[1] 戴茂堂[2]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社会发展哲学研究所,湖北荆州434023 [2]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46-5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洛克的财产正义论思想可归结为一个命题:无财产,不正义。它包含了三个维度的问题:财产权的确立何以正义?财产权的分配何以正义?财产权的保障何以正义?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个人劳动的结果,由劳动带来的排他性财产权是正当的。劳动占有财产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与"不能取得超过他所能够享用的份额的公有物"。人们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是为了解决财产权的纠纷,对财产权加以保障。财产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政治权力不能被滥用到去侵害财产权利。

关 键 词:洛克 财产 正义 

分 类 号:B561.24[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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