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理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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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维[1] 王毅纯[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39-45,共7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推定法效的发生往往意味着降低证明要求,因此司法实践的参与者往往都会有一种运用事实推定的天然冲动,然而这些想要通过事实推定来做的工作,应当以其它方式完成。当事实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就是表见证明,当依据的经验法则只具有一般的盖然性时,则是一个情势证明,这两种类型都表明:"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内容,应该予以取消。在事实推定的法律效果上,不管将其界定为强制性推定抑或许可性推定,都是存在问题的。推定规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法中的推定规范,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本质是对风险的分配,任何变动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法官无权对证明责任进行随意更改,必须以"法定"的条件来限制法官对推定的运用,以免带来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可预期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关 键 词:事实推定 经验法则 表见证明 情势证明 间接反证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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