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竞合时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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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朝晶 

机构地区:[1]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103-10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预期的裁判结果得以实现。就执行与保全的程序价值看,执行程序是对请求权所体现的实体权利的终局实现,而保全程序是对处于有效实现之危险的实体权利的临时救济。这种救济不能对案件是非做出事先判断,也不能起到债务抵消的作用,更不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设立的担保。现行保全制度并未赋予申请人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仅产生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效果。从执行竞合清偿原则的现行规定看,虽然我国采用了优先清偿和平等清偿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但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债权人债权的执行竞合时,坚持的是平等清偿原则,否定了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体现了执行清偿原则中蕴涵的执行程序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的立法政策、法律传统和与相关法律相协调的要求。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执行竞合 参与分配 优先受偿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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