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纠纷须合法 法律红线莫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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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兆利[1] 王晓芹[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出  处:《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5年第9期55-56,共2页

摘  要:类型一 民事合同类纠纷。村民王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对承包范围内的速生杨进行管理、销售,但不得滥伐超伐。第二年,部分村民向村委会举报王某掠夺性采伐林木,要求严肃处理。村委会随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具了《关于王某违反承包林地合同情况的处理决定》,宣布终止承包合同。王某不服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宣布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的处理决定无效。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速生杨 林地承包 终止合同 民事合同 少数服从多数 采伐林木 承包范围 处理决定 仲裁机关 

分 类 号:TS954.6[轻工技术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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