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行政参与权的权力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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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佑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0期74-84,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3BFX050);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FX1315);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科研项目(项目编号:ZC304015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众行政参与权是公众享有的参与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是公民政治参与权在行政活动中的延伸与具体化,是人民主权一定意义上的复归,与源于人民主权(授予)的公权力具有同源性。同时,公众行政参与权具有一定的公权力的公共性、意志性和强制性,从而与公权力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公众行政参与权本质上是权利,其权力性存在目的、意志、强制上的限界。证立公众行政参与权的权力性理论,能凸显公众的行政参与主体地位,使人们深刻认识公众行政参与权的内涵和价值,全面理解公众行政参与权的效力,从而强化政府保障公众行政参与权的义务与责任等。

关 键 词:行政参与权 公众 权力性 人民主权 公权力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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