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原初功能及其异化——以重庆四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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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宏[1] 梁忠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2]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黔江409000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100-103,共4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摘  要: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原初功能在于通过剥夺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减少上诉,进而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实践当中,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功能却已发生了异化,实际发挥着案件再分流的功能。一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功能在实际当中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使得长期以来关于一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争论成了无的放矢。

关 键 词:一审终审制 小额诉讼 功能 异化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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