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计划7、第二阶段成果3: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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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艳[1] 王立利[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际税收协定处,北京100038

出  处:《国际税收》2015年第10期18-22,共5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常设机构问题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经营活动征税权的划分。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只有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才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常设机构的判定决定跨国公司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在所得的来源国征税,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也成为跨国公司逃避所得来源围税收的一种重要手段。

关 键 词:常设机构 成果 税收协定 营业利润 跨国公司 征税权 缔约国 经营活动 

分 类 号:F811.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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