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理想模式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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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烁[1]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4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106-112,共7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统计分析的死刑证据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4SFB30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改造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对于颇受指摘的逮捕措施进行了相应完善。其中第79条将刑事诉讼法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允许适用逮捕的若干情形。但实质上,该种立法改进并未触及问题根本。完善的中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关涉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现有体系漏洞颇多,主要在于羁押手段同到案手段区分不清、期限过长,且仅限于针对人身权利。完善之处一方面在于,要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五种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明确改造为到案、羁押两类;另一方面将针对物以及公民隐私权的强制性手段正式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视野,从而使得诸如令状主义等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成为水到渠成。

关 键 词:强制措施体系 到案 羁押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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