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职司法审查基准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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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志静[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89-104,共16页Oriental Law

基  金:教育部青年项目《雇主不当劳动行为认定基准与救济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099);国家社科青年项目《企业并购雇员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CFX08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用人单位调职权的控制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表现为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劳动者利益如何平衡。法院对用人单位调职已形成较稳定的审查机制,区分为调职依据合法性的宽松审查与调职合理性的严格审查。但对合法性的宽松判断使得雇主单方制定的调职条款可轻易免于审查,无需承担不利后果。对合理性的严格审查因素看似多元,却未能展现因调职性质不同而呈现的差异性,也未能说明不同因素间的关系,优先秩序。未来应在回归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于调职合法性审查上,运用格式条款的控制理论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合理性审查上,应将案件类型化,导入比例原则,使其精细化。

关 键 词:调职 司法审查 利益衡平 格式条款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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