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待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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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吴克孟[2] 侯玲玲[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11期51-55,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2001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猎头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10月22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3月18日,王某被聘任为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27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母公司作出《免职通知》和《待岗通知》,前者决定免去王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后者称鉴于目前无合适岗位安排,请王某自即日起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5000元发放,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关 键 词:法律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 2001年 2009年 母公司 总经理 

分 类 号:F240[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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