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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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房地产》1994年第3期14-15,共2页Beijing Real Estate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六)被依法查封。

关 键 词:房地产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期限 土地使用权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登记部门 房屋 设定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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