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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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昭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22-24,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发现被害人尸体时距离其遇害已近两年,很多证据已经不可得;尸体被挖出来时已经高度腐败,被害人的死因亦无法查明;案发时没有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血迹、斑迹等痕迹。然而,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对此,《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P022提出,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可以认定有罪;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且不能完全排除逼供、诱供可能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以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 键 词:价值分析 事实认定 审查判断 被告人供述 刑事司法实践 证人证言 证据 客观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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