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之成因——从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切入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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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吉冠浩[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149-160,共1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ZDC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失范的主要表现为:解决程序争议的功能失灵,组织庭前准备的功能失范,提高诉讼效益的功能也难以发挥。跳出庭前会议程序失灵的表象后,"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何以发生"成为了重要问题。目前看来,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缺失是该程序功能失范的主要成因。其间的因果律为:决定的效力缺失,使程序争议拖延至一审庭审,对合议庭和被告人参与未形成有效激励,并导致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方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告别"没有结论的裁判"。

关 键 词:庭前会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性裁判 功能失范 因果律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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