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期限内备案是开发商的办证义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佩[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5年第12期50-51,共2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时间是购房户与开发商无法掌控的,故在全国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只约定了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备案登记,并未直接规定办证的具体时间。因此,在约定期限内备案登记是开发商的办证义务,开发商末按合同约定办理备案登记,必然影响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属于合同约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逾期办证违约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就下发了《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全省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仍有部分法院未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近几年已经有大量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裁判标准不统一而申请再审,因此,需要全省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避免申诉申请再审。

关 键 词:约定期限 备案登记 开发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办证 义务 高级人民法院 过户登记手续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