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企未经行政许可实施劳务派遣的定性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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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军[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1期54-55,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港企劳务派遣被认定无效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同一,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形成“有关系没有劳动,有劳动没有关系”的特殊形态。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 救济 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力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F249.213.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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