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离职前已递交辞职申请,为何也属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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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5年第12期4-4,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 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该派遣单位曾将我送往一家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我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由于我在用工公司发展的不好,遂提前30天向用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并在30天后的近日离职。不料,派遣单位却以我不辞而别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实际培训费用及其已支付给用工公司的3万元违约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我这样做了,自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吗?

关 键 词:离职 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 派遣单位 培训机构 书面形式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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