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与从轻:疑罪的理论界分与实践运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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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劭[1]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杭州311121

出  处:《浙江学刊》2016年第2期161-168,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14YJC820042);浙江省社科联重点项目(2013Z3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司法个案的复杂性决定了疑罪类型的多样性,它不仅表现为犯罪是否成立存疑,还表现为犯罪性质存疑和纯正量刑情节存疑。疑罪的界定不应拘于疑罪从无的语境,当穷尽所有的事实认定手段,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仍然存在合理怀疑的就应当纳入疑罪范畴。疑罪的认定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疑罪认定程序。疑罪从无仅仅是疑罪的处理方式之一,对犯罪性质或量刑情节存疑的案件适用疑罪从轻更具有合理性。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疑罪类型,共同构成统一的疑罪处理机制。

关 键 词:疑罪 疑罪从无 疑罪从轻 并举 合理怀疑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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