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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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洪波[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70-76,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房绍坤教授承担的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的核心,不能依物权或债权的区分判断其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范围的一般标准上,正当利益说最符合登记对抗制度本质;在第三人的具体类型上,第三人包括取得物权者以及对公示具有正当利益的债权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人主观为善意有正当基础,但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包括"不应知道"的情形。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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