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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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波 蒋佳芸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5期10-1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 键 词:被告人供述 证明责任 合法性 应当 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 口供 一审程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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