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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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一民[1,2] 

机构地区:[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93-100,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房地产公司破产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往往都与期房交易合同效力的维持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基于生存权保障的购房消费者优位于工程款债权人的顺位机制,也确立了预告登记这一用以保全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保障机制。不同类型的期房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权利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排序,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如何界定等等,亟待明晰。这些问题的剖析,既不应脱离期房买卖有别于现房买卖的背景,也不应无视外部交易环境变化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冲击;不同类型的期房买受人是否承担破产风险,可以结合其信用授予的不同而予以区别对待。

关 键 词:期房交易 购房消费者 预告登记 信用授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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