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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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春雷[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62-69,共8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研究"(11BFX111);中国法学会课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CLS2015C07);"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摘  要:逮捕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应受到司法审查和控制。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诸多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仍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对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作为审前的程序性裁判活动,审查逮捕应坚守检察官裁判主体的中立性,检察改革中的"捕诉合一"有损审查主体的中立性及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慎行;应构建控辩裁三方参与的逮捕听证模式,并通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逮捕听证的效力;确立审查逮捕的程序性证明机制,注重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采用多层次的证明标准;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的救济权利,以防止不当逮捕的发生。

关 键 词:审查逮捕 诉讼化 程序性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 逮捕听证 程序性证明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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