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发耗用材料是否允许全额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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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军 

机构地区:[1]益民铜材有限公司

出  处:《纳税》2016年第6期80-80,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但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以及直接形成的产品耗用的材料是否应当从研发费用中扣除,文件并未进行详细说明.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关 键 词:材料 研究开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研究开发活动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 直接消耗 研发活动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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