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一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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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军[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7期60-60,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 林某系交易公司女职工。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在交易公司的综合市场服装大厅从事夜岗值班工作。2015年2月,林某因综合市场拆迁停止工作。2013年5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交易公司继续为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未书面通知林某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 交易公司 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费用 综合市场 2008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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