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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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学在[1] 王静[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89-100,共12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层次化 排除合理怀疑 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目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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