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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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婵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16年第4期12-16,共5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海商法》下的"天灾、海难"免责抗辩不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抗辩。对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可预见性"不应作为决定因素,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风力及持续时间、浪高及船舶吨位是两组重要的指标,能见度、横摇角度以及本船及附近他船的受损程度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

关 键 词:中联 驾驶船舶过失 船舶吨位 《海商法》 船舶适航性 辅助指标 承运人责任 海上风险 《海牙规则》 不能预见 

分 类 号:U695.214[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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