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活动写实记录:误识与匡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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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宏伟[1] 刘志军[2]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开封475001 [2]河南大学

出  处:《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9期47-50,共4页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4JZD042)研究成果

摘  要:当前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如何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写实记录作了细化要求和明确规定,它的根本诉求是进一步规避、摒弃以往偏重主观评价的弊端与症结,而高度强调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其内在逻辑就是通过对学生外在行为的专业判断,来整体衡量该学生的内在潜能或潜质。在教育教学实践领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活动写实记录有待作进一步的匡正与澄清。活动记录的实施主体应是学生本人,教师不宜僭越;活动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可查,"事件"不可虚构;活动记录的描述要客观具体,无须"富有感情色彩";写实活动的记录要有代表性,不必"面面俱到"。

关 键 词:综合素质评价 活动写实记录 主观评价 专业判断 

分 类 号:G632.0[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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