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许鹏 乐巍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102-10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协议是政府推行行政政策、实现行政目标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行政协议本身不可更改的行政属性,以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不断演化,成为行政协议特权的法源基础。在现阶段,由于实体法缺乏对单方变更权的详尽列举,配套的行政程序法典缺位,以及变更赔偿标准尚未统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极易发生异化,从而侵害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本文在充分考量中国现有国情基础上适当参照德国模式,试图探索当前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方向:对于实体法明确规定单方变更的情形,主要形式审查变更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附带审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的情形,主要实体审查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理由是否存在;对于违法变更的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标准。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司法审查 变更权 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法典 赔偿标准 行政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