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102-10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协议是政府推行行政政策、实现行政目标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行政协议本身不可更改的行政属性,以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不断演化,成为行政协议特权的法源基础。在现阶段,由于实体法缺乏对单方变更权的详尽列举,配套的行政程序法典缺位,以及变更赔偿标准尚未统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极易发生异化,从而侵害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本文在充分考量中国现有国情基础上适当参照德国模式,试图探索当前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方向:对于实体法明确规定单方变更的情形,主要形式审查变更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附带审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的情形,主要实体审查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理由是否存在;对于违法变更的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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