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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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士海 汪彦 

出  处:《方圆》2016年第17期75-75,共1页Fangyuan Magazine

摘  要:“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关 键 词:法院判决 执行情况 禁止令 缓刑考验期 督查 食品生产 检察院 矫正人员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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