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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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前均 

机构地区:[1]财政部税政司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第9期112-114,共3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收到非应计贷款还款时,仍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先冲抵本金,再计利息收入,并由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这种纳税处理,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关 键 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非应计贷款 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回款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处理 商业银行 

分 类 号:F275.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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