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中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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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付 谢雄心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35-4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许多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规定不够细致,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导致此类案件增长较快,亟需对实务中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梳理和澄清。

关 键 词:带薪年休假制度 实务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法律 2008年 社会保障部 连续工作 企业职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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