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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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琛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出  处:《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第10期93-94,共2页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摘  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宜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辅。我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和责任险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民事责任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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