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玩笑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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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乐[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10期63-64,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周某是浙江海宁某橡塑有限公司职工,从事炼胶工作,公司实行晚班制(当日21时许至次日9时许)。2015年6月23日,周某与工友左某(组长)、余某等4人一起上班,余某的岗位为前道加硫磺工序,其他人岗位为后道炼胶工序。

关 键 词:工伤 否认 玩笑 公司职工 案情简介 炼胶 工序 岗位 

分 类 号:F27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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