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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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福山[1] 

机构地区:[1]长春市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中外企业家》2016年第10期138-140,共3页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摘  要:对于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应采用自由转让说,《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学说的内涵,其与《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上是一脉相承,并不冲突的。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依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依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维护,受让人的权利依靠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保障。

关 键 词: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物 追及效力 转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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