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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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彬微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9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生产经营 非法集资 高档消费 行为人 资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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