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可指性——《公孙龙子·指物论》新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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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巍[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哲学系

出  处:《哲学研究》2016年第11期40-45,共6页Philosophical Research

基  金:中山大学"三大建设"专项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孙龙所谓的"指",通常释为共相、观念(概念)或意义,虽各有道理,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解释很难表明"指"在《指物论》中的意思与在先秦的通义(用手指具体指出某物)之间有何关联;二是这些对"指"的解释也适合表达公孙龙所谓的"实",遂令"指""实"之别不显。结合文本,有理由认为公孙龙论"指",是从手指的"具体指出"引申为事物的"可被具体指出",并将"可被具体指出"看作经验对象的普遍性质,即事物的可指性。如此,就能看到"指"在指物篇的使用与其先秦日常用法的关联,也能呈现"指""实"之别:"实"是规定事物内容的经验性质(如马之色形、石之坚白),"指"则规定了事物内容或经验性质得以被把握的条件。故《指物论》强调事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这正是以"名"谓"物"的前提("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但"指"不同于"名"所表达的"实"("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不可在经验上亲知。故《指物论》又主张可指性本身没有可指性("指非指"),即不能因为"指"是"物"的性质,就要求它能与事物一同在经验上被具体指出("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

关 键 词:   可指性 

分 类 号:B225.4[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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