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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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杰[1,2]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政治与公民教育学院 [2]广州青年运动史与青年发展研究中心

出  处:《江汉论坛》2016年第11期125-131,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德性法律论证理论”(项目编号:14F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尊重自由权是正确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标准之一。但是对于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享有自由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两大主要路径都不成功:由于对于依据何种人性存在争议,而且从人性出发不能保证能推导出正确的标准,因而人文主义理论如功利主义、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难以确立自由权标准;而由于对共同善和善人缺乏公共的标准,因而现有的德性伦理学理论也不能确立自由权标准,但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则具备这一能力。基于德性法律论证理论,依据人类繁荣的客观要求,可以确立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关 键 词:法律论证 自由权 德性伦理学 人文主义 人类繁荣 

分 类 号:D90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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