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修辞与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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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亮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2期70-7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语言修辞是新闻作品的创作规律。这一规律反映在新闻作品的法律规范中’就是要求语言修辞不能超越适当的限度,而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应符合语言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一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也就超出了适当的修辞范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关 键 词:语言修辞 新闻名誉侵权 法律界限 创作规律 新闻作品 道德标准 法律规范 客观真实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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