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政府推动工会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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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英杰[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山东工会论坛》2016年第6期9-13,共5页Shandong Trade Unions' Tribune

摘  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经济制度,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从来不是西方国家那样互相平等和独立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工会发展路径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我国工会始终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壮大与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劳资冲突的激烈需要更多的协调机制。在我国现有劳动立法未能突破个别劳动关系调整的局限性、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尚未成熟样态下,工会工作仍需要政府的推动,需要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加强立法,推动工会的组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立法 

分 类 号:D412.6[政治法律—政治学] F249.26[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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