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条件及其应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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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德中[1,2] 韩丹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2]中欧侵权法研究中心 [3]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108-115,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课题<民事判决书说理之基本构造>(CLS(2014)D088)的成果

摘  要:判决书充分说理需要两个条件:必要条件,即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一套概念系统;充分条件,即根据这一套概念系统对判决主文所进行的论证。如果法官可以拿捏到这样的细节层面,就能够落实辩论主义下两造民事主体的自我责任法理,从而夯实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司法实践却表明,法官对法律概念与论证两方面贯彻不力,从而使说理不充分问题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在司法改革的技术层面,不仅有必要对判决书样式做相应调整,更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要求法官运用说理性的法律概念与论证性的演绎思维。

关 键 词:论证 概念系统 判决书说理 民事普通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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