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法律结构--以未上市创新企业为中心  被引量: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陆华强[1,2,3]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北京大学 [3]哥伦比亚大学

出  处:《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153-160,共8页Oriental Law

摘  要: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最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但其不能"出资"到公司。在创新企业中,干股、代持、合伙企业平台、有限公司平台、信托/资管计划等形形色色的方式被用于雇员股权激励。激励形式多元和非标准化反衬出我国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尚缺乏稳定、标准化的法律通道。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影响了人力资本的特殊价值在新创企业的充分释放。除人力资本直接"注册"外,以限制性股票为代表的类别股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的基本途径。公司法改革应当回应创新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为人力资本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团结情感"提供制度支撑。

关 键 词:人力资本 非上市公司 资产专用化 类别股 

分 类 号:F273.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