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赋能诊所教育的评价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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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建求[1] 张静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201100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86-91,共6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2015年度湖北省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51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对诊所学生和当事人赋能为目的的法律赋能诊所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呈快速发展的趋势。对该教学模式进行有效评价,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学主体、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内容同传统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赋能特征是法律赋能诊所教育评价机制构建之基石。其评价机制应当以"两个中心主体、一个基本权能"为目标,以赋予学生能力、赋予当事人能力为维度,注重评价时机的适切性,细分各项内容的评价指标。

关 键 词:法律赋能 法律诊所 中心主体 基本权能 教学评价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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