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侯玲玲[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160-170,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FX088)
摘 要: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导致劳动者权利救济不及时,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终局于劳动仲裁程序,但对劳动者诉权并无限制。一裁终局制度作为重大改革创新之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了诸多弊端。实践中,一裁终局案件认定标准歧义严重、分流案件效果不明显、司法程序混乱等等,影响了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立法预期。学理上也存在对裁审模式和诉权不平等性保护的认识误区,影响一裁终局制度的立法选择及其改革。一方面应重视传承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经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一裁终局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建立应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我国应从一裁终局适用标准、诉权平等、撤裁申请的立案审查、执行中止担保、分项裁决事项告知义务、强化劳动仲裁机构等方面对现有一裁终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实现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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