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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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硕[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7年第5期40-43,共4页China Labor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劳动者自力救济的正当性边界";项目编号:TJFX13-002

摘  要:劳动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劳动债权亦属于债权。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同样适用。留置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可以有效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独到的现实意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留置其财产的行为,是权利的行使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劳动合同留置权的适用,应当紧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双方利益失衡。

关 键 词:留置权 劳动合同 私力救济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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