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制度之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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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纪伟[1]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西南金融》2017年第5期43-47,共5页Southwest Finance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拉动消费内需背景下的信用卡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TJf X16-005)

摘  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相应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给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作出顶层设计。在具体设计监管制度时,应当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鼓励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坚持自律监管优先、政府宏观监管的监管理念。自律监管侧重于挂牌活动、证券交易等日常监管;政府宏观监管侧重于事前基本规则的制定和指导协调。

关 键 词:区域性股权市场 股权融资 场外交易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 证券市场监管 自律监管 协调监管 合格投资者 信息披露 双层监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3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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