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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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洪瑜[1] 王欢欢[1] 朱晓婷[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6期73-74,共2页

摘  要: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文章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目前适用最广的制度,但由于善意取得的具体含义难以准确界定,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其适用具有局限性;公示公信原则是法律利用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对第三人进行保护,但假若第三人有主观恶意,公示公信原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物权行为理论为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理论基点,但对出卖人的利益保护稍显不足。因此文章建议,在我国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 键 词:第三人保护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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