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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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7期72-72,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 2006年11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52万元),并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09年12月,吴某以帮助王某办理抵押贷款为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吴某直接办理上述房屋抵押事宜,并进行了公证.2010年2月,吴某作为王某代理人与刘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7日,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扣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刑事判决同时载明:“尚未追缴之赃款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某.”

关 键 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房屋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 刑事判决 2009年 2010年 合同诈骗罪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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