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与“税收”的优先受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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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蓉 王军 

机构地区:[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出  处:《企业与法》2017年第4期40-44,共5页

摘  要:所谓“有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债权,即在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基于担保取得的权利称之为担保物权,在我国法律上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般而言,就担保财产,其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特性。

关 键 词:有担保债权 优先受偿 税收 特定财产 债务人 担保物权 债权人 第三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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