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中情法冲突的三种书写形态——以《毒手》《河边的错误》《云破处》《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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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燕[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8期53-59,共7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中法律叙事的内在矛盾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WXB012

摘  要:在中国当代文学涉及情法冲突的叙事中,作品展现了人性在面对情法冲突时的不同选择:法不容情、以情悖法、回归人性,同时彰显了国法、天理、人情的力量及情法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情法冲突古已有之,且并不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消失,通过对四部作品的分析,可以看到法治社会背景下人们在二者间的艰难抉择。然而,其内在一致性在于,四部作品都彰显了情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要依靠法律,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人类正常的感情诉求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共同道德伦理观念是法律的支撑,它既是天理即自然法则的具体化,又以其柔软弥补了法律的刚性与机械。

关 键 词:中国当代文学 情法冲突 法不容情 以情悖法 回归人性 

分 类 号:B82-055[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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